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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進一(yī)步降低私用駕駛員(yuán)體(tǐ)檢标準,新版标準獲批實施
9月4日,民航局飛标司印發《Ⅱ級體(tǐ)檢合格證申請人體(tǐ)檢鑒定醫學标準》(以下(xià)簡稱“《标準》”),進一(yī)步降低了私用駕駛員(yuán)體(tǐ)檢标準。
《标準》依據中(zhōng)國民用航空局規章《民用航空人員(yuán)體(tǐ)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部)的要求,充分(fēn)考慮私用駕駛員(yuán)的飛行運行實際,經過論證,降低了部分(fēn)疾病的醫學标準,取消或縮短了部分(fēn)疾病治療後的觀察期,減少了部分(fēn)輔助檢查項目。
此外(wài),《标準》還放(fàng)寬了申請人血壓要求,降低了糖尿病的糖化血紅蛋白(bái)要求;取消了部分(fēn)疾病治愈後的觀察期;縮短了屈光手術後的觀察期;明确符合一(yī)定條件的妊娠可以鑒定爲合格。
Ⅱ級體(tǐ)檢合格證申請人體(tǐ)檢
鑒定醫學标準
1 總則
1.1 爲規範II級體(tǐ)檢合格證申請人的體(tǐ)檢鑒定工(gōng)作,根據《民用航空人員(yuán)體(tǐ)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FS),制定本咨詢通告。
1.2 本咨詢通告适用于II級體(tǐ)檢合格證申請人體(tǐ)檢鑒定工(gōng)作。
2 一(yī)般條件
2.1 顯著的先天性或後天獲得性功能及形态異常應鑒定爲不合格。
2.2 可能導緻失能的活動性、隐匿性、急性或慢(màn)性疾病應鑒定爲不合格。
2.3 ?嚴重的創傷、損傷或手術後遺症應鑒定爲不合格。
2.4 使用處方或非處方藥物(wù),對身體(tǐ)造成不良影響,應鑒定爲不合格。
2.5 腫瘤的鑒定
2.5.1 惡性腫瘤臨床治療後,病情穩定、無明顯症狀、無轉移、無并發症及後遺症,可鑒定爲合格。
2.5.2 無明顯症狀的良性占位性病變可鑒定爲合格。
2.6 心髒、肝髒或腎髒等器官移植應鑒定爲不合格。
3 精神疾病的鑒定
3.1 有下(xià)列精神障礙的病史或臨床診斷應鑒定爲不合格:
a)器質性(包括症狀性)精神障礙;
b)使用或依賴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ma)啡、大(dà)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c)酒精濫用或依賴;
d)精神分(fēn)裂症、分(fēn)裂型及妄想性障礙;
e)心境(情感性)障礙;
f)神經症性、應激性及軀體(tǐ)形式障礙;
g)生(shēng)理障礙及軀體(tǐ)因素的行爲綜合征;
h)成人的人格與行爲障礙;
i)精神發育遲緩;
j)心理發育障礙;
k)通常起病于兒童及少年期的行爲與情緒障礙;l)未特定的精神障礙。
3.2 急性感染或中(zhōng)毒性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礙,如原發病已治愈、精神障礙症狀消失、無後遺症,可鑒定爲合格。
3.3 神經衰弱或焦慮症治療後,症狀消失、體(tǐ)質良好,可鑒定爲合格。
4 神經系統疾病的鑒定
4.1 痫樣發作、癫痫或有癫痫病史應鑒定爲不合格。
4.2 病理性暈厥或原因不明的意識障礙應鑒定爲不合格;原因明确且可預防的暈厥可鑒定爲合格。
4.3 偏頭痛、叢集性頭痛或三叉神經痛,症狀緩解、觀察至少6個月、無複發,可鑒定爲合格。
4.4 脫髓鞘性疾病或神經系統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臨床治愈後,病情穩定、觀察至少12個月、無并發症及後遺症,可鑒定爲合格。
4.5 腦梗塞、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腦出血,臨床治愈後、觀察至少12個月、無并發症及後遺症,可鑒定爲合格。
4.6 腔隙性腦梗塞或腦動脈硬化,無症狀、無并發症及後遺症,可鑒定爲合格。
4.7 帕金森(sēn)病,無需藥物(wù)控制、肢體(tǐ)功能和心理認知(zhī)功能正常,可鑒定爲合格。
4.8 顱腦損傷的鑒定
4.8.1 重度顱腦損傷應鑒定爲不合格。
4.8.2 中(zhōng)度顱腦損傷臨床治愈後,觀察至少6個月、無并發症及後遺症、神經系統檢查正常,可鑒定爲合格。
4.8.3 輕度顱腦損傷臨床治愈後,無并發症及後遺症、神經系統檢查正常,可鑒定爲合格。
4.9 顱腦手術後,觀察至少6個月、無并發症及後遺症、神經系統檢查正常,可鑒定爲合格。
4.10 脊髓良性腫瘤臨床治愈後,觀察至少1個月、無并發症及後遺症、神經系統檢查正常,可鑒定爲合格。
4.11 顱内動脈瘤,有下(xià)列情況之一(yī),應鑒定爲不合格:
a)既往有蛛網膜下(xià)腔出血史;
b)伴有神經系統症狀;
c)多發、形态不規則或有子囊;
d)瘤體(tǐ)進行性增大(dà)或形态改變;
e)大(dà)小(xiǎo)或位置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
4.12 顱内動-靜脈畸形或海綿狀血管瘤應鑒定爲不合格。
5 循環系統疾病的鑒定
5.1 高血壓病,收縮壓(SBP)持續>160mmHg或舒張壓(DBP)持續>95mmHg,應鑒定爲不合格。如使用藥物(wù)控制,同時滿足下(xià)列條件,可鑒定爲合格:
a)所使用的抗高血壓藥物(wù)應爲噻嗪類利尿劑、血管緊張素轉換酶抑制劑、血管緊張素II受體(tǐ)拮抗劑、鈣通道阻滞劑或β受體(tǐ)阻滞劑;
b)首次或更換使用(含調整劑量)上述抗高血壓藥物(wù),觀察至少2周、SBP持續控制在≤160mmHg、DBP持續控制在≤95mmHg、無症狀、無所服藥物(wù)的不良反應;
c)無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心、腦或腎等重要器官并發症。
5.2 SBP<90mmHg或(和)DBP<60mmHg,無自覺症狀,可鑒定爲合格。
5.3 冠心病治療後,無症狀、觀察至少3個月、超聲心動圖和核素心肌顯像(或心肌灌注核磁共振成像)檢查無心肌缺血客觀證據、心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爲合格。
5.4 永久性心髒起搏器植入術或心髒除顫器植入術後應鑒定爲不合格。
5.5 心髒瓣膜置換術後,病情穩定、觀察至少6個月、無并發症及後遺症、心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爲合格。
5.6 先天性心髒病矯正術後,病情穩定、觀察至少6個月、無并發症及後遺症、心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爲合格。
5.7 心律失常的鑒定
5.7.1 嚴重的心律失常應鑒定爲不合格。
5.7.2 伴有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史的預激綜合征應鑒定爲不合格。
5.7.3 期前收縮、左前分(fēn)支傳導阻滞、左後分(fēn)支傳導阻滞、完全性右束支傳導阻滞、完全性左束支傳導阻滞、并行心律、窦房傳導阻滞、二度I型房室傳導阻滞,無臨床症狀、排除器質性病變,可鑒定爲合格。
5.7.4 陣發性室上速、期前收縮射頻(pín)消融術後,停服抗凝和抗心律失常藥物(wù),觀察至少3個月,無複發、無并發症及後遺症、近3個月内每月一(yī)次動态心電圖檢查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爲合格。
5.7.5 房顫治療後,病情穩定、觀察至少3個月、無并發症及後遺症、心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爲合格。
5.8 心肌病治療後,病情穩定、無血流動力學異常、無嚴重的心律失常、心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爲合格。
5.9 心肌炎臨床治愈後,心功能無明顯異常、無并發症及後遺症,可鑒定爲合格。
5.10 無症狀的冠狀動脈心肌橋可鑒定爲合格。
6 胸部、呼吸系統疾病的鑒定
6.1 慢(màn)性阻塞性肺疾病,無明顯症狀、肺功能正常或輕度異常,可鑒定爲合格。
6.2 無需藥物(wù)治療或僅使用吸入性糖皮質激素、或(和)白(bái)三烯調節劑、或(和)色甘酸鈉類藥物(wù)的支氣管哮喘,處于臨床緩解期、達到控制分(fēn)級水平、無并發症,可鑒定爲合格。
6.3 肺血栓栓塞症臨床治愈後,停用抗凝藥物(wù)、觀察至少6個月、無并發症及後遺症、心肺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爲合格。
6.4 無症狀的胸廓畸形,肺功能正常或輕度異常,可鑒定爲合格。
6.5 自發性氣胸臨床治愈後,症狀消失、肺組織擴張良好,可鑒定爲合格。
7 腹部、消化系統疾病的鑒定
7.1 代償期肝硬化,無明顯症狀、病情穩定、肝功能無明顯異常、無并發症及後遺症,可鑒定爲合格。
7.2 消化性潰瘍臨床治愈後,無并發症及後遺症,可鑒定爲合格。
7.3 無症狀的膽囊息肉可鑒定爲合格。
7.4 無明顯症狀的慢(màn)性膽囊炎、胃食管反流病或慢(màn)性胃炎,可鑒定爲合格。
7.5 胰腺炎、炎症性腸病治療後,症狀緩解、無并發症及後遺症,可鑒定爲合格。
7.6 無症狀的膽道系統結石可鑒定爲合格。
7.7 疝臨床治愈後,無并發症及後遺症,可鑒定爲合格。
8 代謝、免疫及内分(fēn)泌系統疾病的鑒定
8.1 糖尿病的鑒定
8.1.1 需用胰島素控制的糖尿病應鑒定爲不合格。
8.1.2 糖尿病,空腹血糖在3.9~7.5mmol/L範圍、餐後2小(xiǎo)時血糖在4.4~10.0mmol/L範圍、糖化血紅蛋白(bái)(HbA1c)<7.5%(參考值:4~6%)、無并發症,可鑒定爲合格。如需用口服降糖藥物(wù)時,應同時滿足下(xià)列條件:
a) 所服藥物(wù)應爲:1雙胍類,如二甲雙胍;2α-糖苷酶抑制劑,如阿卡波糖;3噻唑烷二酮類,如羅格列酮;4二肽基肽酶4抑制劑,如西格列汀。
b) 首次或更換使用(含調整劑量)上述降血糖藥物(wù),觀察至少2個月、病情得到控制、無所服用藥物(wù)的不良反應、近2個月内2次間隔1月以上的空腹血糖、餐後2小(xiǎo)時血糖及HbA1c符合上述标準。
8.2 巨人症、肢端肥大(dà)症、慢(màn)性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症、皮質醇增多症、胰島内分(fēn)泌腫瘤或嗜鉻細胞瘤,治療後病情穩定、無複發、無并發症及後遺症、内分(fēn)泌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爲合格。
8.3 痛風治療後症狀緩解,無所服藥物(wù)的不良反應,可鑒定爲合格。
8.4 甲狀腺機能亢進症的鑒定
8.4.1 甲狀腺機能亢進症臨床治愈後,可鑒定爲合格。
8.4.2 需用藥物(wù)控制的甲狀腺機能亢進症,如血清甲狀腺素(T4)、遊離(lí)甲狀腺素(FT4)、三碘甲腺原氨酸(T3)和遊離(lí)三碘甲腺原氨酸(FT3)連續2個月在正常範圍,無所服用藥物(wù)的不良反應,可鑒定爲合格。
8.5 甲狀腺機能減退症,無并發症、無所服用藥物(wù)的不良反應、血清促甲狀腺素(TSH)和FT4正常,可鑒定爲合格。
8.6 系統性紅斑狼瘡治療後,病情穩定、無并發症及後遺症,可鑒定爲合格。
9 淋巴、血液系統疾病的鑒定
9.1 非病理性的輕、中(zhōng)度脾髒腫大(dà)可鑒定爲合格。
9.2 白(bái)血病、淋巴瘤、漿細胞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症、原發性血小(xiǎo)闆增多症或血小(xiǎo)闆減少性紫癜治療後,病情穩定、觀察至少6個月、無并發症及後遺症,可鑒定爲合格。
9.3 血友病應鑒定爲不合格。
10 泌尿系統疾病的鑒定
10.1 慢(màn)性腎病3期及以上應鑒定爲不合格。
10.2 急性腎炎臨床治愈後可鑒定爲合格。
10.3 慢(màn)性腎炎、慢(màn)性腎盂腎炎、IgA腎病或腎病綜合征治療後,病情穩定、無臨床症狀和并發症,可鑒定爲合格。
10.4 無症狀性血尿或(和)蛋白(bái)尿(隐匿性腎小(xiǎo)球腎炎)可鑒定爲合格。
10.5 無症狀的泌尿系統結石可鑒定爲合格。
10.6 無症狀的腎囊腫或成人型多囊腎,腎功能正常,可鑒定爲合格。
11 傳染病的鑒定
11.1 病毒性肝炎的鑒定
11.1.1 急性病毒性肝炎臨床治愈後,肝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爲合格。
11.1.2 慢(màn)性病毒性肝炎治療後,無症狀、無并發症、肝功能無明顯異常、肝炎病毒RNA或DNA定量低于參考值下(xià)限,可鑒定爲合格。
11.2 梅毒應鑒定爲不合格。
11.3 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學檢查結果爲陽性應鑒定爲不合格。
11.4 結核病的鑒定
11.4.1 活動性結核病應鑒定爲不合格。
11.4.2 肺結核臨床治愈後,無并發症、肺功能正常或輕度異常,可鑒定爲合格。
11.4.3 淋巴系統結核臨床治愈後,無并發症及後遺症,可鑒定爲合格。
12 運動系統疾病的鑒定
12.1 頸椎病或腰椎間盤突出症,病情穩定、無明顯症狀、運動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爲合格。
12.2 早期強直性脊柱炎,病情穩定、無明顯症狀、運動功能無明顯異常、不伴有關節外(wài)病變,可鑒定爲合格。
12.3 單純性骨折臨床愈合後,觀察至少1個月、無明顯症狀、運動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爲合格。
12.4 進行性肌萎縮或肌力異常應鑒定爲不合格。
12.5 習慣性關節脫位應鑒定爲不合格。
13 妊娠
妊娠13周至26周,持續的産科檢查評價爲低風險且無并發症,可鑒定爲合格。
14 皮膚及其附屬器疾病的鑒定
無明顯症狀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疾病可鑒定爲合格。
15 耳鼻咽喉、口腔疾病的鑒定
15.1 耳部疾病的鑒定
15.1.1 無明顯症狀或體(tǐ)征的耳前瘘管、外(wài)耳道炎、外(wài)耳道真菌感染等外(wài)耳疾病,可鑒定爲合格。
15.1.2 分(fēn)泌性中(zhōng)耳炎、航空性中(zhōng)耳炎、急性化膿性中(zhōng)耳炎等中(zhōng)耳疾病臨床治愈後,可鑒定爲合格。
慢(màn)性化膿性中(zhōng)耳炎臨床治愈後,病情穩定、無眩暈及耳鳴等症狀、耳氣壓和前庭功能正常、聽(tīng)力符合标準,可鑒定爲合格。
鼓膜幹性穿孔可鑒定爲合格。
15.2 鼻部疾病的鑒定
15.2.1 無明顯症狀的鼻骨骨折等外(wài)鼻疾病可鑒定爲合格。
15.2.2 無明顯影響呼吸、鼻窦窦口通氣引流、咽鼓管功能或伴全身症狀的鼻腔鼻窦疾病,可鑒定爲合格。鼻腔鼻窦疾病經功能性鼻内鏡手術臨床治愈後,病情穩定,鼻腔鼻窦通氣良好、術腔粘膜上皮化良好、無并發症,可鑒定爲合格。
15.3 無明顯影響呼吸、吞咽、發聲或伴明顯全身症狀的咽喉部疾病,可鑒定爲合格。
15.4 無明顯症狀或構音障礙的口腔疾病,可鑒定爲合格。
15.5 聽(tīng)覺功能的鑒定
在安靜室中(zhōng)背向檢查人2米處,雙耳能夠聽(tīng)清通常強度的談話(huà)聲;或在飛機駕駛艙噪音環境中(zhōng)(或模拟條件下(xià))每耳能夠聽(tīng)清談話(huà)、通話(huà)和信标台信号聲,可鑒定爲合格。
15.6 前庭功能的鑒定
15.6.1 旋轉雙重試驗II度及以上或出現延遲反應,應鑒定爲不合格。
15.6.2 梅尼埃病應鑒定爲不合格。
15.6.3 良性陣發性位置性眩暈或前庭神經炎臨床治愈後,病情穩定、前庭功能正常,可鑒定爲合格。
15.6.4 不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暈動病,可鑒定爲合格。
15.7 耳氣壓功能障礙臨床治愈後,病情穩定、咽鼓管功能正常、聽(tīng)力符合标準,可鑒定爲合格。
15.8 嗅覺喪失應鑒定爲不合格。
16 眼及附屬器疾病的鑒定
16.1 上睑下(xià)垂、眼眶炎症或外(wài)傷等眼附屬器疾病,無明顯症狀、視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爲合格。
16.2 影響視功能的顯斜視或眼球運動障礙等眼外(wài)肌疾病應鑒定爲不合格。手術治療後觀察至少1個月或經雙眼視覺訓練,恢複良好、雙眼視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爲合格。
16.3 角鞏膜疾病的鑒定
16.3.1 圓錐角膜應鑒定爲不合格。
16.3.2 角鞏膜炎症或潰瘍臨床治愈後、角膜營養不良、角膜混濁或瘢痕,視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爲合格。
16.4 葡萄膜炎緩解期,無影響視功能的并發症及後遺症,可鑒定合格。
16.5 白(bái)内障手術治療後,觀察至少1個月、無并發症、視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爲合格。
16.6 影響視功能的玻璃體(tǐ)或眼底疾病應鑒定爲不合格。玻璃體(tǐ)或眼底疾病手術治療後,觀察至少3個月、無并發症、視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爲合格。
16.7 青光眼手術治療或局部藥物(wù)治療(縮瞳劑除外(wài))後,觀察至少1個月、眼壓控制良好、無明顯症狀、視野符合标準,可鑒定爲合格。
高眼壓症、可疑青光眼或青睫綜合征,無明顯症狀、視野符合标準,可鑒定爲合格。
16.8 周邊視野在鼻下(xià)象限任一(yī)徑線縮小(xiǎo)不超過15度或在其他象限任一(yī)徑線縮小(xiǎo)不超過25度,中(zhōng)心視野無明顯的生(shēng)理盲點擴大(dà)、無非生(shēng)理性暗點或缺損;或能迅速識别駕駛艙内外(wài)信号、目标或障礙物(wù)等,視野缺損不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可鑒定爲合格。
16.9 色覺異常,但能夠迅速識别飛行環境中(zhōng)各種顔色的儀表、燈光信号、有色地标或障礙物(wù)等,實際能力測試正常,可鑒定爲合格。
16.10 不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光覺功能障礙可鑒定爲合格。
16.11 視力的鑒定
16.11.1 每眼矯正或未矯正遠視力不低于0.5、雙眼遠視力不低于0.7,每眼矯正或未矯正近視力不低于0.5。
16.11.2 如需使用矯正鏡才能滿足視力标準,同時滿足下(xià)列條件,可鑒定爲合格:
a)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配戴矯正鏡(框架眼鏡或接觸鏡);b)應使用一(yī)副可同時滿足遠視力和近視力要求的矯正鏡;c)備有一(yī)副随時可取用的、與行使執照權利時所戴矯正鏡度數相同的框架眼鏡。
16.11.3 如矯正鏡爲接觸鏡,接觸鏡應同時滿足下(xià)列條件:
a)鏡片不能改變眼屈光狀态;
b)無色的、單焦點鏡片。
16.11.4 申請人需使用矯正鏡才能滿足視力标準時,應注明下(xià)列相應的限制和矯正眼别:
a)如需戴矯正鏡才能滿足遠視力标準時,所注的限制爲:戴遠視力矯正鏡;b)如需戴矯正鏡才能滿足近視力标準時,所注的限制爲:攜帶近視力矯正鏡;c)如需戴矯正鏡才能滿足遠視力和近視力的标準時,所注限制爲:戴矯正鏡。
16.11.5 角膜屈光手術或眼内屈光手術後,觀察至少1個月、視力滿足标準、無影響視功能的并發症及後遺症,可鑒定爲合格。
上一(yī)條:解讀《關于通用航空分(fēn)類管理的指導意見》
下(xià)一(yī)條:2018上海航空文旅發展論壇舉行